清償借款等111年度嘉小字第84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嘉小字第847號
原 告 林奕岑
被 告 賴彥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1,739元,及自111年1月2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4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