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
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
徐聖弦
被 告 杜金蘭
張慶芳
莊寵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
訟標的之認諾,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哲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
343,2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
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江靜盈
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111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
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
徐聖弦
被 告 杜金蘭
張慶芳
莊寵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
訟標的之認諾,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哲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
343,2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
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江靜盈
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