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嘉簡字第47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470號
原 告 羅大崑
被 告 羅鈺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
明異議,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
新台幣(下同)500元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,經本院於民國1
11年6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,70
0元,該項裁定於111年7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。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,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
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
卷足憑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6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