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朴小字第11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朴小字第11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林清弘
被 告 黃子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111年3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 2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 2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附註: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。
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