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朴小字第165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朴小字第165號
原 告 張東吉
被 告 張震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111年度朴小字第165號
原 告 張東吉
被 告 張震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