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,應補正法定代理人(即父、母或依戶
籍謄本記事欄記事欄之註記)之姓名、住居所及簽名之起訴
狀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
未明確具體(未載被告應給付若干金額),致本院無從核定
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,原告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
明,並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暨證物資料
,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111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,應補正法定代理人(即父、母或依戶
籍謄本記事欄記事欄之註記)之姓名、住居所及簽名之起訴
狀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
未明確具體(未載被告應給付若干金額),致本院無從核定
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,原告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
明,並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暨證物資料
,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