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70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700號
原 告 彭律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瑞成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就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
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積欠原告借款,但原因
事實(借款發生的時間、地點及如何交付借款過程等,如為
分次借款、交付款項,一併敘明各次時間及金額)不明確,
也沒有繳納裁判費,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
示事項,超過期限沒有補正,就駁回原告的訴訟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附表:
編號 補正事項 1 本件原因事實(附繕本) 2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