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水費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5號
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恩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水費事件,起訴僅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,7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