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32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325號
原 告 許宏竣

被 告 魏依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,000元,及自112年3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1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2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附註:
一、原告起訴事實理由及聲明如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,
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
項第3款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,100元(其中1,000元
為裁判費,100元為帳務查詢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