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39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390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
訴訟代理人 江文勝
被 告 黃培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安定區,有本院
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
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112年度嘉小字第390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
訴訟代理人 江文勝
被 告 黃培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安定區,有本院
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
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