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66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66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堅(歿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2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一行關於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月  3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