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76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76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
被 告 董坤元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在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63,559元,以及從民國111年12月7日起
到清償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的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林望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琪玲
附記: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被告在民國110年6月17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(下稱本貸款),約定㈠從110年6月17日起分期按月清償;㈡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(機動調整),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,如貸款第1年第7期至12期內,被告連續3個月未繳足當期應清償之本金時,勞動部將停止補貼,被告仍應清償剩餘本息,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等情形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被告從111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63,559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按照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訴請被告清償等語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112年度嘉小字第76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
被 告 董坤元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在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63,559元,以及從民國111年12月7日起
到清償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的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林望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琪玲
附記: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被告在民國110年6月17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(下稱本貸款),約定㈠從110年6月17日起分期按月清償;㈡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(機動調整),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,如貸款第1年第7期至12期內,被告連續3個月未繳足當期應清償之本金時,勞動部將停止補貼,被告仍應清償剩餘本息,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等情形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被告從111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63,559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按照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訴請被告清償等語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