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76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76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告 林人鳳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
明文規定。 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是在高雄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
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屬違誤。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