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唐曉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潔間清償債務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148,3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1,0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