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看護費112年度嘉簡字第80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807號
原 告 嘉義市私立鴻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型)

法定代理人 趙羅慧淑
訴訟代理人 趙西隆
被 告 賴珮妤即賴姬伶



賴博文

賴博仁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看護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賴珮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40,078元,及自民國1
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賴珮妤負擔。並確定被告賴珮妤應給付原告
的訴訟費用額為1,550元,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本件也沒有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,因此,本院依照原告的
聲請,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、訴外人賴陳彩霞是被告3人的母親,被告賴珮妤於民國107年1
月2日將賴陳彩霞委託由原告代為養護照顧,而與原告訂立
養護契約,約定每月照顧費用是新臺幣(下同)29,000元,並
須支出耗材費或其他雜項費用。
㈡、但是被告賴珮妤在112年1月份開始至112年8月為止,積欠如
附表所示每月照護等費用140,078元未繳。被告3人依法對賴
陳彩霞負有扶養義務,自應返還所受有的不當得利。
㈢、因此依照養護契約(對被告賴珮妤)及不當得利(對被告3人)的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㈣、聲明:被告賴博文、賴博仁(下稱賴博文2人)應與被告賴珮妤
連帶給付原告140,078元及從112年9月7日起到清償日止,按
照年息5%計算的利息。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,其他被告於給
付範圍內,免其給付義務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四、法院的判斷:
㈠、原告依照養護契約可以請求被告賴珮妤給付:  
⒈原告主張與被告賴珮妤成立養護契約,由原告代為照顧賴陳
彩霞,但被告還積欠140,078元的費用未清償等情形,已經
提出跟他所述相符的養護契約、應收帳款資料、統一發票、
收費標準說明表作為證據(見本院卷第9至18頁、第45至46
頁),可以相信為真實。
⒉所以,原告依照安養契約向被告賴珮妤請求給付積欠未繳的
照顧及耗材費用共計140,078元,是有法律上依據,應該准
許。  
㈡、原告不得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被告3人給付:
⒈按照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,必須無法律上之
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,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
因果關係存在。從而因給付而受利益者,倘該給付係依有效
成立之債權契約而為之,其受利益即具有法律上之原因,自
不生不當得利問題(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要
旨參照)。
⒉原告既然是與被告賴珮妤定有養護契約,原告實際上對賴陳
彩霞施以養護照顧行為,導致被告因而受有免扶養賴陳彩霞
的利益,但是這是基於養護契約而來,屬於有法律上原因。
至於被告3人應負擔的費用部分,應該是應負扶養義務人間
內部分擔的問題,而沒有成立不當得利的情形。因此,原告
這部分的主張就沒有理由。
㈢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5%。民法第229條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明
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自112年9月7日起算利息,但是原告沒有
證明起訴前已向被告請求積欠的費用140,078元,依照前揭
說明,本件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2年9月
15日起算。
五、結論,原告依照養護契約,請求被告賴珮妤給付140,078元
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即112年9月15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
週年利率5%計算的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超過這個範
圍的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
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附表:
編號 項目 費用 備註 1 月費 232,000元(29,000元*8) 2 尿布 16,000元(2,000元*8) 3 鼻胃管 8,000元(1,000元*8) 4 手套 1,680元(140元*12) 5 濕紙巾 360元(40元*9) 6 甘油球 1,440元(120元*12) 7 看護墊 4,200元(150*28) 8 血糖 850元(25元*34) 9 傷口 250元(50元*5) 12/28-12/22 10 傷口 550元(50元*11) 3/9-3/19 11 傷口 200元(50元*4) 6/22-6/25 12 過年4日 5,200元 13 米麩 148元(74元*2) 7/17 總計270,878元-補助款100,800元-6/15繳30,000元=140,07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