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96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963號
原 告 何書漢
被 告 何水海
訴訟代理人 何志聰
被 告 張誌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,惟因遇凱米
颱風來襲,停止上班,因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延展
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