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朴簡調字第6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朴簡調字第61號
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代 理 人 楊豐隆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志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朴簡調字第61號
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代 理 人 楊豐隆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志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