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朴簡字第22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朴簡字第227號
原 告 李同勇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育章即群宇商行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12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,987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1,4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