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字第47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小字第475號
原 告 楊建平
被 告 徐森地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
3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