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嘉簡字第29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2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鐙德 址均詳卷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4,780元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