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嘉簡字第32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32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
被 告 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「陳寶元即銓盛企業社」記載,應
更正為「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