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42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429號
原 告 簡筠倢
被 告 陳祺豊

楊竣結

吳越方

林宗緯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
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

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茲原告逾期迄未補
正,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
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