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嘉簡字第59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597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
黃靖雅
被 告 李凱恩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