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1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1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蔡長立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縣布袋鎮好美社區發展協
會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,1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,尚
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500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