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朴簡字第10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字第108號
原 告 王俊明
被 告 匯竑網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政潔

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 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第一審裁判費是新臺幣(
下同)16,246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,原
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5,746元,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
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