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原小字第2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原小字第2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林炳南
張簡素玲
被 告 伍美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
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095 %計算之利
息,暨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依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20%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9 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