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45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455號
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
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
被 告 陳明輝
(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零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○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