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49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49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
被 告 蔡承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萬9,996元,及自民國110
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5 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