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49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49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
被 告 林添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111年度鳳小字第49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
被 告 林添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