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52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52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
被 告 沈玲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
月二十五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
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