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53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53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
高鈺雯
蘇炳璁
被 告 李淑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
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