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59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59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
張明賢
被 告 楊恒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小字第59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
張明賢
被 告 楊恒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