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63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小字第636號
上 訴 人 盧國棟

被 上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
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
  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1年10月13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,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由上訴人簽
收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,亦有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
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