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66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662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巫依芳
被 告 薛向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
111年4月5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
利息,及自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九個月以內
者,按週年利率2.21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
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小字第662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巫依芳
被 告 薛向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
111年4月5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
利息,及自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九個月以內
者,按週年利率2.21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
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