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70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70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
黃心漪
林彥甫
被 告 蘇建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伍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小字第70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
黃心漪
林彥甫
被 告 蘇建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伍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