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70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703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
林彥甫
被 告 謝燕婷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