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71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711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許書耘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小字第711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許書耘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