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88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小字第88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林琮祐
黃苡慈
顏大傑
被 告 陳廷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
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