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簡字第39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39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
被 告 汪毓廷即汪谷謙
汪旻暘即汪谷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
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論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111年度鳳簡字第39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
被 告 汪毓廷即汪谷謙
汪旻暘即汪谷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
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論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