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40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鳳簡字第403號
原 告 張濠驛
被 告 方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6日17時15分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自北向南沿高
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往鳳山方向行駛時,因於駕駛肇事車輛
同時使用行動電話,致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自後撞擊正停等
紅燈、由原告駕駛且為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系爭車輛因而受損而送廠維修,系
爭車輛維修後經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有15萬元之交
易價值貶損之損失,為此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承認原吿主張之事實,我願意賠償原告請求之
損失等語。
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
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查
被告於本院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,已當庭為本件訴訟
標的之認諾,揆諸前引規定,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
訴之判決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並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簡字第403號
原 告 張濠驛
被 告 方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6日17時15分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自北向南沿高
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往鳳山方向行駛時,因於駕駛肇事車輛
同時使用行動電話,致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自後撞擊正停等
紅燈、由原告駕駛且為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系爭車輛因而受損而送廠維修,系
爭車輛維修後經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有15萬元之交
易價值貶損之損失,為此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承認原吿主張之事實,我願意賠償原告請求之
損失等語。
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
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查
被告於本院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,已當庭為本件訴訟
標的之認諾,揆諸前引規定,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
訴之判決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並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