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1年度鳳補字第57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577號
原 告 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韋玉萍
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袁謝麗玉發支付命令
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