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1年度鳳補字第58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582號
原 告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
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8,63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
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補字第582號
原 告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
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8,63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
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