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鳳補字第63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63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陳以婕
原告與被告董月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,71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11年度鳳補字第63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陳以婕
原告與被告董月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,71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