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14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149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
被 告 蕭培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
十時四十四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如有
答辯事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提出,繕本逕送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2年度鳳小字第149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
被 告 蕭培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
十時四十四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如有
答辯事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提出,繕本逕送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