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顏嘉瑩
被 告 陳明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
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參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顏嘉瑩
被 告 陳明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
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參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