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顏嘉瑩
被 告 陳明來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之判
決,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
0000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