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0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502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

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夏克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陸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