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9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59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
楊紋卉
被 告 王怡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         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