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68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68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林琮祐
被 告 林永彬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8年8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(原宣判日因颱風順延1日)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5 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