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8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8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
被 告 張劭睿即竣陽工程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